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沐彬中学各类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
作者:mubin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08-4-15 10:29:51  文章录入:admin  责任编辑:admin

为严肃考试纪律,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质,形成优良的学风考风,使全体学生争创优良学习成绩。特制订如下规定,

第一条  参加考试的学生(以下简称考生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该科所得

分的50%,视情节给予“警告”处分。

1、考试开始后,课桌内故意存留有关课本、资料的。

2、经发现夹带有关资料进入试室,但作弊未遂的。

3、旁窥他人答卷,经劝告仍不改正的。

4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的继续答卷的。

5、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。

6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、座号的。

第二条 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取消该科成绩,视情节给予“警告”或“记

  过” 处分。

1、抄袭他人答卷的;抄袭所夹带的有关资料的。

2、有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的。

3、利用交卷之机抄袭他人答案的。

第三条 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双方该科考试成绩,视情节给予“警

告”或“记过”处分。

1、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、手势的。

2、接传答案,交换答卷的。

3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。

第四条 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。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,视情节给予“记

过”、“留校察看”或“勒令退学”等处分。

1、偷换答卷:交卷后以各种形式偷改答案的。

2、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,参考答案的。

3、威胁、恐吓他人为已作弊的。因作弊之故诬陷、打击、报复他人或损坏学

校财物的。

4、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所列情形的。

5、拒绝、阻碍监考人员执行监考守则,威胁监考人员安全的。

第五条为了创设良好的考场秩序,凡是考试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试室;未

到考试终场不得交卷和离开试室,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、

第六条考生考试作弊违纪的行为事实,由班主任通报学生家长。

本《规定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兴宁市沐彬中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7年6月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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