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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护公物的规定
作者:mubin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08-4-15 10:30:51  文章录入:admin  责任编辑:admin

为了规范学生的行为,培养学生热爱学校、热爱集体的感情和爱护公物的美德。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规定:

一、人人必须爱护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,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,节约用水、用电。

二、严禁涂写、刻画墙壁、桌凳、门窗等公物,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严重的还要负责赔偿。

三、采摘果实或摧殊花木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并根据情况负责赔偿损失。

四、对损坏学校公物者,负责如下赔偿:

1、不慎损坏,主动承认者,照价赔偿。

2、不慎损坏,学校查获者,按原价两倍赔偿。

3、故意损坏,学校查获者,按原价三倍赔偿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4、故意损坏,事后主动承认错误者,按原价两倍赔偿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五、对偷窃学校财物者,负责如下赔偿:

1、偷窃财物,经学校查获主动认错者,按原价三倍赔偿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2、偷窃财物,经学校查获认错态度不好者,按原价三倍赔偿和纪律处分外,上报派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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