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严肃考试纪律,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质,形成优良的学风考风,使全体学生争创优良学习成绩。特制订如下规定,
第一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(以下简称考生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该科所得
分的50%,视情节给予“警告”处分。
1、考试开始后,课桌内故意存留有关课本、资料的。
2、经发现夹带有关资料进入试室,但作弊未遂的。
3、旁窥他人答卷,经劝告仍不改正的。
4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的继续答卷的。
5、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。
6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、座号的。
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取消该科成绩,视情节给予“警告”或“记
过” 处分。
1、抄袭他人答卷的;抄袭所夹带的有关资料的。
2、有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的。
3、利用交卷之机抄袭他人答案的。
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双方该科考试成绩,视情节给予“警
告”或“记过”处分。
1、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、手势的。
2、接传答案,交换答卷的。
3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。
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。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,视情节给予“记
过”、“留校察看”或“勒令退学”等处分。
1、偷换答卷:交卷后以各种形式偷改答案的。
2、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,参考答案的。
3、威胁、恐吓他人为已作弊的。因作弊之故诬陷、打击、报复他人或损坏学
校财物的。
4、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所列情形的。
5、拒绝、阻碍监考人员执行监考守则,威胁监考人员安全的。
第五条为了创设良好的考场秩序,凡是考试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试室;未
到考试终场不得交卷和离开试室,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、
第六条考生考试作弊违纪的行为事实,由班主任通报学生家长。
本《规定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兴宁市沐彬中学 2007年6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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