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党总支的政治核心领导作用,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保证党总支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不断提高工作效率,特制订本规则。
(二)议事原则和程序
第二条 凡属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应由党总支民主讨论,集体决定。
第三条 议事成员为全体党总支成员,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列席,列席人员有介绍情况和提出建议的义务,没有表决权。
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总支成员参加才能召开。党总支会议原则上半月召开一次。
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,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,议题由校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,重大问题应事先提出初步方案并于会前提交党总支书记,通知党总支成员。
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,一般问题分工负责。党总支讨论重大问题时,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,畅所欲言,党总支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必须得到已到党总支成员半数以上赞同,如果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,可暂缓作出决定(紧急情况例外)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再讨论决定。党政办公室应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总支成员通报有关情况。
第七条 党总支形成的决议或决定,每个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,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不允许不执行决议或散布与决议、决定相违背的观点。
第八条 党总支成员应保守党内的秘密。党总支委会议上涉及到的问题,需要保密的,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。
第九条 党总支的决议或决定由党政办公室集体落实,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支部负责人。如有新情况需要改变决议或决定,一般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,特殊情况下按党总支负责人的意见执行,事先向总支成员通报。
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要对参加会议的人员,召开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发言、表决等情况,指定专人作好详细记录。
(三)议事内容
第十一条 讨论制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决定的措施,重大工作的部署,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方案。
第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讨论和决定学校中层及以下干部的考核、任免、调动和处理,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对有关干部进行考核或推荐。
第十三条 研究、制订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和计划以及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以及按规定应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。
(四)表决方式
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对重大问题必须表决通过。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。
(五)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从学校总支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 |